|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0103216 QZ001 | 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2015年04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公民 |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查封施工现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公告后组织强制拆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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