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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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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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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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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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103206 XK002 |
结合民用建筑【地面5万平方米(含)以下,防空地下室2000平方米(含)以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12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竣工后开展行政验收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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