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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通信警报拆除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1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06

XK001

防空通信警报拆除的审批

【规章】《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拆除方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6

保留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竣工后开展行政验收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

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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