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0103206 ZS001 | 防空地下室——应修建与建筑底层 防空地下室——应按民用建筑地面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办法》(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本《收费办法》组织收取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人防设施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收费依据:《自治区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人防办公室关于下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2001】1410号 收费标准: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标准: (一)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000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 (二)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5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申报的材料,对报建单位的面积和基础埋深进行核定。据此确定报建单位应当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数额,并书面通知报建单位。报建单位对核定的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3、决定责任:易地建设费数额确定后,向报建单位送达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单,对不按时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下达催缴通知。报建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人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易地建设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对人防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易地建设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3、不履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易地建设费据为己有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将征收的易地建设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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