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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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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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 办 机 构 |
公 开 范 围 |
办 理 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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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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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0103213 XK00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登记)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实施日期:199409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医政科 |
向社区 公开 |
8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公示责任:公示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2、 受理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 4、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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