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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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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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 办 机 构 |
公 开 范 围 |
办 理 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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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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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50103213 XK012 |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许可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关于2014年向区县下放5大类90项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乌政办〔2014〕185号) |
企业、社会组织 |
沙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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