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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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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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 办 机 构 |
公 开 范 围 |
办 理 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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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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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50103213 XK010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的核发 |
【法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 |
向社区 公开 |
800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公示责任:公示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2、 受理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 4、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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