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0103213 QZ00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645号部分修改,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650103213 QZ00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650103213 QZ003 | 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650103213 QZ004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650103213 QZ005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650103213 QZ006 | 权限内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650103213 QZ007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措施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第(六)项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650103213 QZ008 |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第(三)项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卫计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2、对不符合执行强制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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