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发布时间:2025-03-12   信息来源:   【字体:

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14

XK001

教学、科研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3 号)(1988年11月15日颁布)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14

XK002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认定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3 号)(1988年11月15日颁布)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14

XK003

餐饮服务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大队)

向社区公开

3350

保留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公示责任:公示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2、受理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

4、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2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