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 单位(盖章):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 围 | 办理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0103214 QZ001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证据材料 |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规章】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9月15日颁布) 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6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650103214 QZ00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650103214 QZ003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有关场所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650103214 QZ00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相关材料 | 【规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650103214 QZ005 | 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 | 【规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单位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650103214 QZ006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有关证据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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