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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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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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8JC001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 &[页码] 页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区财政局 |
1.检查阶段:每年开展对代理机构的集中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2.管理阶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日常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3.决定阶段:对集中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4.事后监督阶段: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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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103208JC002 |
对单位的会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区财政局 |
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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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0103208JC003 |
对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区财政局 |
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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