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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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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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8XK001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6日发布)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31 |
无 |
保留 |
沙区财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代理记账资格证书,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代理记账资格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4年定期换证制度,做出资质延续、调转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违法收取费用的;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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