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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2021-09-06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 目

子 项

1

650103208CF00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部门内部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08CF00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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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08CF00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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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0103208CF00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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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0103208CF00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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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0103208CF006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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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650103208CF007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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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650103208CF008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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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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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650103208CF009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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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保留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650103208CF010

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向申请人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650103208CF011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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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650103208CF012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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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650103208CF01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发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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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650103208CF01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发布)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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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650103208CF01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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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650103208CF01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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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650103208CF01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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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650103208CF01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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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650103208CF01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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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650103208CF0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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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650103208CF02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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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650103208CF022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信息而未公告或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行为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发布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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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650103208CF023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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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650103208CF024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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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650103208CF02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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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650103208CF02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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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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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08CF027

对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3月7日发布)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的;(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的;(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只收费不服务的;(七)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者形式收费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的;(四)收费项目已经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经调低,仍按原项目、标准实施收费的;(五)转借、转让或者擅自印制、涂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六)拒不明示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强行收费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的;(八)收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九)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十)不按照财务规定使用收费款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违法收费所得责令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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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650103208CF028

对暂停财政拨款、暂停使用财政拨款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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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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