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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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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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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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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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650103208 CF009 |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的,中标、成交无效。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发布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审查接责任: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 3、告知责任: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4、决定责任: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6、事后监督责任: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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