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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 目

子 项

24

650103208

CF024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向申请人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审查接责任: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

3、告知责任: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4、决定责任: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6、事后监督责任: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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