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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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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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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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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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50103208 CF01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发布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审查接责任: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 3、告知责任: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4、决定责任: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6、事后监督责任: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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