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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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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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 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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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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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8 CF001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财政局 |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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