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3 | 650103220 JF003 | 伤残军人每年发放残疾抚恤金 | 【法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公民 |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507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付或不给付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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