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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审核上报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4

650103220

QT004

烈士评定审核上报

对烈士评定报告的审核转报

【法律】《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通过并颁布,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公民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办

向社会公开

3

保留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1、告知责任:告知各区、县民政局烈士评定报告审核转报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2、复核责任: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再次核实。

3、报告责任:根据复核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意见。

4、送达责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送达批复文件;未批准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退还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未批准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核转报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烈士评定复核工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下发的批复材料(文件 )送达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要求区(县)民政局提供相关规定以外材料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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