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2 | 650103220 QT002 |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助 | 【法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公民 | 沙依巴克区救助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264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自愿求助或由他人护送到救助站求助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当无条件受理。 2、审查责任:查证求助人员身份信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责任: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对象不予救助的; 2、未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救助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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