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2

650103220

QT002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助


【法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公民

沙依巴克区救助管理站

向社会公开

264

保留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自愿求助或由他人护送到救助站求助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当无条件受理。

2、审查责任:查证求助人员身份信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责任: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对象不予救助的;

2、未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救助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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