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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3

650103215

CF003

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01月0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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