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的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单位(盖章):沙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2

650103215

QT002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的审核转报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颁布)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视具体许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