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0103203 XK001 |
粮食收购的许可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相关书面申请、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的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