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5 |
650103203 CF025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法定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法定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