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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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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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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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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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650103203 CF022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7号令)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