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7 | 650103203 CF017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7号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