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39734487-1-02_D/2017-0818017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7

650103203

CF017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7号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企业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