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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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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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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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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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0103203 CF007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管理措施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处罚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商务局(粮食局) |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管理措施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执法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组织、企业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