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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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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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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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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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11 CF001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
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科技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未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未在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的;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未结案的或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超过15日仍未结案的; 3、结案七日内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