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285-3-02_D/2017-0814005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5

650103211

CF005

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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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科技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