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4 | 650103211 CF004 |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 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接受举报、投诉发现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举报、投诉发现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未及时立案; 2、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的; 3、结案七日内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