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285-3-02_D/2017-0814004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4

650103211

CF004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科学技术局

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接受举报、投诉发现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举报、投诉发现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未及时立案;

2、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的;

3、结案七日内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