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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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
【法律】《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受理举报的; 2.对举报内容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对举报内荣属实的,应予以奖励而未奖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