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75767231-9/202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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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3-12-26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行政检查类)

发布时间:2023-12-26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纤维制品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依授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3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商品量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重点领域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3日施行)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所辖区产品质量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所辖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3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