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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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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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18 CF00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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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103218 CF002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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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0103218 CF003 |
对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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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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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50103218 CF004 |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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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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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0103218 CF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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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50103218 CF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定义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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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0103218 CF0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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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50103218 CF00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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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650103218 CF009 |
对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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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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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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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1 |
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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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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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2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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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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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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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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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15 |
对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出借和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以及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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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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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50103218 CF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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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50103218 CF017 |
对未经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金属冶炼以及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6.《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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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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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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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50103218 CF018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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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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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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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650103218 CF019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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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50103218 CF02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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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650103218 CF021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
【法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改)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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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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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650103218 CF022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法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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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650103218 CF02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法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79号令修改)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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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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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650103218 CF024 |
对相关企业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法律】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666号令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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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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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650103218 CF025 |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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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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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650103218 CF02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法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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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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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50103218 CF027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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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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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650103218 CF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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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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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650103218 CF0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二)对事故隐患未定期排查、报告的;(三)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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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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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650103218 CF0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未定期排查、报告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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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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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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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650103218 CF0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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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50103218 CF032 |
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或危险作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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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650103218 CF0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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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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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650103218 CF03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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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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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50103218 CF035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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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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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650103218 CF03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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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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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650103218 CF037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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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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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650103218 CF0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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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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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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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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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650103218 CF0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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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650103218 CF0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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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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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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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650103218 CF0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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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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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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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650103218 CF043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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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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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650103218 CF0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起开始实行)。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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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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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650103218 CF0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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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8 CF046 |
对企业违法违规、未按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法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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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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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650103218 CF04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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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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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650103218 CF048 |
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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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650103218 CF049 |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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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650103218 CF050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 |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向社会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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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