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79578015-0/2022-00000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1-09-06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发布时间:2021-09-06   【字体: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

理由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18QZ001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18

QZ002

对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代为治理。

企业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18

QZ003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企业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0103218

QZ004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企业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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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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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0103218

QZ005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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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0103218

QZ006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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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650103218

QZ007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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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