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 依据和 标准 | 调整 意见 及 理由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0103218 XK00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企业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责令其限期整改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