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79578015-0-02_D/2017-0728049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查封措施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

理由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3

650103218

QZ003

查封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第 (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察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