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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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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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 构 |
公开范 围 |
办理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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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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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0103201 XK007 |
负责权限内生鲜乳收购的许可 |
【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2008年11月4日颁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企业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畜牧兽医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