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290-9-02_D/2017-0814004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以及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 围

办理数 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4

650103201

XK004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以及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法律】《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企业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向社会公开

14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合格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