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 构 |
公开范 围 |
办理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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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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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10 XK001 |
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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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103210 XK002 |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31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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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0103210 XK003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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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50103210 XK004 |
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颁发办学(园)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幼教办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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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0103210 XK005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幼教办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变更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变更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变更流程受理、审查变更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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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10 XK006 |
民办学校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颁发办学(园)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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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0103210 XK007 |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