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301-2/2021-00000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3

650103210

XK003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