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301-2/2021-00000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6

650103210

XK006

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通过)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综治办

向申请人公开

1

保留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的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