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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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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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 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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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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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50103210 XK007 |
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