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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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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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9 JC001 |
权限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年2月1日施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授权)0991-4567152 |
无 |
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通知责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自查基础上,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纠正或查出意见,并告知用人单位;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核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的; 4、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的;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