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287-X-02_D/2017-0817059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对民办培训学校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02

650103209

CF102

对民办培训学校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不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的;

4、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的;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