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20305-5/2022-00000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1-09-06

沙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2021-09-06   【字体: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 围

办理数 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23

CF00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23

CF00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23

CF003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0103223

CF004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0103223

CF005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0103223

CF006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向社会公开

45

保留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1.立案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日常报表报送中以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等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行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