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 构 |
公开范 围 |
办理数 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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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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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23 JC001 |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数据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公布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法规行政科 |
向社会公开 |
55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统计局 |
1.检查前责任: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2.检查责任: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检查后责任: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