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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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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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85号)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4032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设施科4544110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执行。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 管理 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视具体许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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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85号)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40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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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 |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设施科4544110 |
《关于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综﹝2007﹞10号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 管理 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视具体许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