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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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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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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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4 XK001 |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巷道道路占用、挖掘的许可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9月20日发布)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含开设停车场),应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市政市容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
37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城市次干道、巷道道路占用、挖掘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城市次干道、巷道道路占用、挖掘批准设施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次干道、巷道道路占用、挖掘批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市容环境,妨碍交通,影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