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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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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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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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103204 XK002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5月31日修改发布) 第二十二条: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对生活垃圾清运核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处置生活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