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58475079-5-02_D/2018-0328004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7-12-21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以及无物业小区照明设施或进行其他影...

发布时间:2017-12-21   【字体: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

650103204

XK005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以及无物业小区照明设施或进行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审核

【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住建部令第104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须经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公共照明维护管理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市容环境,妨碍交通,影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